
違法事實
上海譜金檢測技術中心(有限合伙)在對某排污單位委托的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監測中,出具的監測報告數據與對應的原始記錄不一致,經查閱采樣記錄、實驗室原始記錄,并對接樣和分析人員問詢調查,認定上海譜金檢測技術中心(有限合伙) 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并出具監測報告,以至評價結論錯誤失真。以上行為違反了《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“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,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,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” 的規定。
行政處罰結論
依據《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,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上海譜金檢測技術中心(有限合伙)予以責令停業整頓,罰款22.5萬元的行政處罰(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:滬0100環罰〔2021〕48號),并對其主要負責人張宣法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,罰款2.8萬元的行政處罰(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:滬0100環罰〔2021〕49號)。
違法事實
源科環保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在開展企業廠界噪聲監測中,未按照監測標準規定的監測點位和時間要求實施監測,經過實地調取排污單位監控錄像,以及對相關人員開展詢問調查,認定源科環保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存在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監測方法的行為。以上行為違反了《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“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,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,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”的規定。
行政處罰結論
依據《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,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源科環保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予以責令停業整頓,罰款28萬元的行政處罰(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:滬0100環罰〔2021〕50號),并對其主要負責人王華雙予以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,罰款2.8萬元的行政處罰(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:滬0100環罰〔2021〕51號)。
